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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素妹与廖友信、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素妹,廖友信,邓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连素妹,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廖友信,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小玉,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连素妹与被执行人廖友信、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廖友信、邓小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矿产、国土、工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