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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雪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440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杜雪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雪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