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谢正新与徐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新,徐承明,孔祥静,孔祥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谢正新,男,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谢成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坞镇凫阳中路2号院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902022939,系原告谢正新之子(特别代理)被告:徐承明,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孔祥静,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孔祥武,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孔祥静、孔祥武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链,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华洪星,总经理。住所地:枣庄市建华西路60号银狐大厦。委托代理人:颜士高、管相波,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厚民,总经理。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广场花苑9号楼7号。委托代理人:李桂芝、李冲,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新与被告徐承明、孔祥静、孔祥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承明、孔祥静、孔祥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正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正新撤回对被告徐承明、孔祥静、孔祥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谢正新负担。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