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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海根与王伟凯、东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根,王伟凯,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根。被执���人:王伟凯。被执行人:东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30日嘉兴桐乡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01459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东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轿车至桐乡市人民法院。(限于2015年11月5日之前来处理债务,否则本院将拍卖该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