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0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026050XXXXX1728上的工资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