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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0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026050XXXXX1728上的工资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