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9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予,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雷斌,女,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