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邢淑梅与郭亚、兰州西湖庆云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淑梅,兰州西湖庆云商贸有限公司,郭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淑梅,女,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西湖庆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焦建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亚,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邢淑梅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20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淑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淑梅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淑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桂代理审判员 王晓花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玄丝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