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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州启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秀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启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秀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启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刘楼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郭光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兰。委托代理人::郭百训,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州启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秀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徐民终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启迪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工伤待遇保险赔偿协议,为便于解决纠纷,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启迪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启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影代理审判员 江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化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