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李振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强、梁万兴,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振成。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振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8584.53元及利息、滞纳金4893.2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7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8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案款4037.36元(其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987.36元,支付执行费50元),尚欠的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