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尚某甲诉王某某诬告陷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08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甲,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尚某乙,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尚某甲父亲。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甲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尚某乙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尚某乙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王慎锋审判员 范献献审判员 秦磊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