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侯炳陈与赵琳、魏然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炳陈,赵琳,魏然,职福军,师中良,赵志华,余翰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侯炳陈。被告赵琳。被告魏然。被告职福军,成年。被告师中良。被告赵志华,成年。被告余翰青,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炳陈与被告赵琳、魏然、职福军、师中良、赵志华、余翰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炳陈撤回对被告赵琳、魏然、职福军、师中良、赵志华、余翰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退回2947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炳陈承担。审 判 长 侯玉庆审 判 员 崔秀芳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职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