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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清涛与被上诉人孟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清涛,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新峰,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清涛与被上诉人孟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清涛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清涛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扈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