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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熊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熊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曹静琼。委托代理人:邵雨江。被告:熊胜华。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熊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