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锁柱与李新、沙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锁柱,李新,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锁柱,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晓辉、齐维群,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娜,保定日报社副刊副主任。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锁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锁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被上诉人李新、沙娜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查清被上诉人李新、沙娜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