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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锁柱与李新、沙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锁柱,李新,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锁柱,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晓辉、齐维群,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娜,保定日报社副刊副主任。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锁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锁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被上诉人李新、沙娜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查清被上诉人李新、沙娜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