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鹏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高鹏。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鱼龙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董事长。高鹏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