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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625号谢开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升,湖南怀化市辰溪正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谢开升,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利民航运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被告湖南怀化市辰溪正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法定代表人余学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开升诉被告湖南怀化市辰溪正中化工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开升以已与被告湖南怀化市辰溪正中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开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开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开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覃刚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