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被执行人许飞、孙艳坤、朱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许飞,孙艳坤,朱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44岁。被执行人许飞,男,41岁。被执行人孙艳坤,女,38岁。被执行人朱庆国,男,37岁。本院在执行张文华与被执行人许飞、孙艳坤、朱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