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法刑初字第003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隆昌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后,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群、被告人丁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丁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莲花支路22号居民小区,分别在二、三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李某通行证编号为0001577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申某某的渝CUQ2**机动三轮摩托车各1辆。丁建雇佣徐某某将盗得的该2辆三轮车运至荣昌区永荣医院停放,后又雇佣刘某某将机动三轮车运至安富街道五福小学附近,并返回永荣医院准备转移盗得的电动三轮车。徐某某帮助丁建转运车辆后发现被骗,遂在永荣医院电动三轮车停放处等待丁建。等待过程中,徐某某怀疑三轮车系被盗车辆,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调查时,将返回永荣医院准备转移车辆的丁建抓获,并现场扣押被盗电动三轮车1辆。随后,民警在刘某某带领下到安富街道五福小学附近将被盗机动三轮车找到,并予以扣押。现该2辆被盗三轮车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经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辆被盗三轮摩托共计价值8763元。被告人丁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三轮车通行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定委托书,受理通知书,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申某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丁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丁建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丁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丁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案的被盗三轮车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申某某(均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行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