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卿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1782号原告卿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村居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卿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已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又起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