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重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郭立安、郭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郭立安,郭小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重字第00024号原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福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秋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立安,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安,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安、郭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12元、鉴定费1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立军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