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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82号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号。法定代表人蔡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诉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市消防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7月22日8时36分北京市东城区北极阁三条22号院南楼二层楼道东侧发生火灾。该院房屋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为起诉人。2015年6月17日,起诉人收到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编号为东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因不服该认定书向市消防局申请复核,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5年8月12日再次出具东公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认定书。2015年8月25日,起诉人再次向市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2015年10月9日起诉人收到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复核决定书,市消防局维持了东公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认定书。起诉人认为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的认定结论缺乏事实基础,没有相关证据及鉴定结论支持,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消防局作出的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并由市消防局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案中,市消防局作出的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核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晖审 判 员  郑炳汝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