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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六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兵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7213.94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述数额相适应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公司相应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债权等各类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