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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汤春兰与刘士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汤春兰,女,1977年出生。被告刘士礼,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兰与被告刘士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黄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