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汤春兰与刘士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汤春兰,女,1977年出生。被告刘士礼,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兰与被告刘士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黄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