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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本平与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658号原告:王本平。被告:陈清。原告王本平与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荣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