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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建亭与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孙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亭,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孙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建亭,男,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方陶瓷经销部业主。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D座五层。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被告孙晓杰,男,汉族,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亭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孙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亭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孙晓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人民陪审员  李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