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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颖,董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安丽颖,女。被告: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丽颖诉被告董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丽颖经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