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颖,董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安丽颖,女。被告: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丽颖诉被告董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丽颖经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