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明梅、李晓明与王殿生、鲁芹、白城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明梅,李晓明,王殿生,鲁芹,白城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明梅,女,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大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明,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殿生,男,汉族,1957年6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孙霞,女,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系王殿生之妻。委托代理人:史会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芹,女,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城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史敬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赵明梅、李晓明因与被申请人王殿生、鲁芹,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明梅、李晓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田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