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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复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顾成义与齐齐哈尔市机械设备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成义,齐齐哈尔市机械设备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复字第65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成义,男,汉族,1942年8月23日生,退休工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艾长志,该厂厂长。申诉人顾成义因与被申诉人齐齐哈尔市机械设备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齐经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顾成义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孙淑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