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郭清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郭清海,吴月华,马强松,李卫,赵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告郭清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号*室。被告吴月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号*室。被告马强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号*室。被告李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号*室。被告赵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郭清海、吴月华、马强松、李卫、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7元,减半收取2969元,财产保全费2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