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源县支行与陈积强、谢妹妹、周信福、陈彩娟、陈积根、陈淑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积强,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谢妹妹,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信福,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彩娟,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积根,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淑钦,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积强、谢妹妹、周信福、陈彩娟、陈积根、陈淑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644.6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积根和周信福的部分银行存款,但目前各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