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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王爱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军。委托代理人王宇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责人徐洪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涛,居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6元,减半收取58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