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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艳君与被上诉人倪玉泽、原审被告姚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艳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玉泽。原审被告:姚其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贾艳君与被上诉人倪玉泽、原审被告姚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贾艳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贾艳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