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博珲与王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博珲,王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64号原告罗博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兰,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博珲与被告王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博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