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清涧县折家坪镇小陈家沟村新村。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