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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4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陶某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被告人陶某的朋友黄某告诉陶某其在重庆市大足区商贸中心“欢聚动漫城”打游戏时输了钱且被人殴打,邀约陶某去“欢聚动漫城”砸东西。陶某表示同意。2014年2月9日,陶某邀约文某一起去砸游戏室。当日12时许,黄洋准备了1把刀具拿给陶某,黄某、陶某、文某一起来到“欢聚动漫城”楼下,黄某在楼下汽车内等候,陶某、文某来到“欢聚动漫城”内,陶某拿准备的刀具、文某用游戏室内的椅子砸游戏机,二人将二台游戏机的显示屏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显示屏价值11318元。2014年5月15日,陶某赔偿了“欢聚动漫城”老板1.6万元,取得了谅解。另查明,2014年5月28日,陶某被捉获并被刑事拘留。陶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文军毁坏“欢聚动漫城”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文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鉴定文书,购买票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春梅人民陪审员  覃 洪人民陪审员  杨华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