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明霞诉李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霞,李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霞,女,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兰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