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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商庆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商庆祥,商庆生,王光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为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李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商庆祥,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商庆生,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王光锋,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商庆祥、商庆生、王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商庆祥、商庆生、王光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高 升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人民陪审员  郝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