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苾蓉与连淑红、段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苾蓉,连淑红,段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0号原告叶苾蓉,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邱晓薇,女,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连淑红,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段真金,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苾蓉与被告连淑红、段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苾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苾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叶苾蓉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