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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苾蓉与连淑红、段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苾蓉,连淑红,段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0号原告叶苾蓉,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邱晓薇,女,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连淑红,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段真金,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苾蓉与被告连淑红、段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苾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苾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叶苾蓉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