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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原财源钢铁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胡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靖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