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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光宝与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宝,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52号原告胡光宝,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毛雁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梦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宝与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2.50元,由原告胡光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