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邓景芝与黄骅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景芝,黄骅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邓景芝,个体。被告:黄骅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法定代表人:雎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景芝与被告黄骅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邓景芝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双方就投资建厂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就水电环保事宜为原告提供保障。后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3月17日分两次向被告汇款7545924元。但至今被告的承诺事宜无法实现,投资项目无法进行。无奈之下,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545924元。经审查,邓景芝分两次向被告汇款7545924元,在其提供的汇款客户回执中均载明该款系王义才特种石墨购地款;2015年10月26日,邓景芝亦自认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邓景芝与本案争议的合同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景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朝霞审判员 戴 军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