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瑞志与王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王瑞志,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影,现住农安县。被告刘长城,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瑞志与王影、刘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