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与广西南宁市大西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广西南宁市大西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法定代表人:曾创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黄显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市大西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焕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锦权,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大西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8元(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已预交),减半收取5519元,由上诉人南宁市新城区青年园艺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岚代理审判员 李 灵代理审判员 黄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符贵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