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林与曹立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王林。被告曹立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曹立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9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