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宁、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宁,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569756-3。法定代表人刘金卫。被执行人陈宁,暂住地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一工业区13栋,组织机构代码67483188X。法定代表人陈宁。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宁、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9049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宁名下位于某区某街道某路某花园某栋某座某号(房产证号XXXXXX**)以及位于某区某街道某区某都某栋某座某单元某房(房产证号XXXXXX**)。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