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015)左商初字第31号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商初字第31号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焱。委托代理人李志宽,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海滨。委托代理人侯军。委托代理人宋茜丹。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仕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行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仕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宽,被告正行煤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军、宋茜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仕公司诉称,2011年8月20日,其公司与被告正行煤业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无功补偿设备,设备总价款为1058000元,并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其公司依约发送了设备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其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余款558000元经其公司数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公司剩余货款55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000元。被告正行煤业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合同订立情况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属实,其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无力支付剩余的558000元货款。在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诉求的71000元利息无事实依据。且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工业品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十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此被告无异议;发货清单,以证明其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被告无异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以证明被告向其公司支付了500000元货款,对此被告无异议。赵玉锦书面证言,以证明其公司曾于2014年7月和2014年10月向被告催要欠款。对此,被告认为该证据因赵玉锦未出庭,属无效证据故不予认可。对于上述赵玉锦书面证言,虽赵玉锦未出庭,但该书面证言所称内容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情况,被告未付款理由等)相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庭审调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8月20日,原告万仕公司与被告正行煤业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套无功补偿设备,设备总价款为1058000元。同时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并陆续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剩余5580000元货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以被告至今尚欠货款558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71000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被告应当于2011年12月9日验收货物后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而被告未按期支付剩余558000元货款,经核算,原告主张的558000元剩余货款及71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五十五万八千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七万一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十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智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