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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月与朱色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朱某忠,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