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月与朱色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朱某忠,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