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逢国与汪井华、朱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高逢国,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汪井华,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社区罗塘组,身份证号3428291960********。被告:朱文贵,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幸福村***组**号,身份证号3429011986********。原告高逢国与被告汪井华、朱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逢国、被告汪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逢国诉称:2014年,被告汪井华为其女婿朱文贵在河西罗塘组建房向原告购买水泥、黄沙,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7000元,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现房屋已建好并出售,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货款27000元。被告汪井华辩称:欠款属实,但该27000元包括利息在内。被告朱文贵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汪井华为其女婿朱文贵在河西罗塘组建房向原告高逢国购买水泥、黄沙,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7000元,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清偿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亦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出具欠条后在原告催讨时拖欠不付,已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汪井华、朱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逢国货款2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