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占俊与青龙满族自治县祥泰牧业有限公司、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土门子法庭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机密程度:附件: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高占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头道河子村。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40110541X。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祥泰牧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西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7080004—6。法定代表人李海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玉华,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西蒿村。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710023531。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俊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祥泰牧业有限公司、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加之诉讼保全费420元,两项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责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