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壮